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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
取暖、通风 3.天然气设施 4.
施工规范汇总 5.
电力 |


БНБД41-02-01
总则
1.4如果取暖的空气和空气置换装置、烟囱通道、通风管道的热外层处于自燃、可燃性气体和蒸汽、充满尘埃状或尘埃的房间环境内并与之接触易爆、易燃则,隔热层的温度按低于这些物质自燃点的20%进行隔离处理。
取暖
3.9在(1)和(2)等级房间内,主要设计利用气体取暖。允许设计利用其他种类取暖系统(见必须遵守附件的第11条),除与水分或含有水分的物质接触则产生易爆性杂质或者因含有易爆、易燃品的房间之外,在取暖工具的使用上允许设计水和气体取暖系统。
3.18热量输送器的温度必须不能低于房间内自燃、易爆品自燃点的20%(见1.4条)。
3.20直接利用可燃气体进行取暖的取暖设施,燃具中产生的气体在封闭、能够直接排放到室外条件下允许其利用。
烟囱通道
3.41穿过覆盖物、内墙、外墙的管道,安装在不易燃烧材料做成的外管内。外管的边缘高度必须处在内墙、外墙、覆盖物的同一层面或者地板面30毫米以上。烟囱管道穿过处孔眼需要使用满足耐火率的护栏结构密封。
锅炉取暖
3.62锅炉取暖必须在遵守条例第14条所指要求在建筑内设计使用。锅炉取暖在城市和类似城镇的居民点中进行可行性分析之后设计使用。禁止在(1)、(2)、(3)级别房屋内使用锅炉取暖。
3.66在两层楼建筑内每层都有自己的取暖系统并且每层有排烟通道则可以在两层中使用,而两层居民楼内则为取暖之目的只能允许在第一层使用单一管道锅炉设施。锅炉一、二层之间不能有木质国梁、木质器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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