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5. 每月检查加气站、加气点以及液化气汽车加气站生产以外的技术设备、气体输送管道、配件、电气设备、通风系统、测量仪器、警报系统、防范事故工作等,并对发现的隐患采取相关的消除措施。禁止在没有外部观摩情况下使加气站投入使用。
3.5.6.当气体输送管道、容器、设备设施中出现隐患以及漏气事故时,紧急关掉该容器、设备设施以及气体输送管道,并采取消除漏气的措施。禁止技术设备处于工作状态下,采取漏气消除措施。
3.5.7.技术设备、气体输送管道以及配件的大的和流程的维修、技术服务必须按生产机构气体设备利用、安装的指示标准以及该操作规范的要求去完成。
3.5.8.技术设备、气体管道的技术维修和服务(消除隐患恢复工作以外)工作应该按工作日计时完成。
3.5.9.当发生技术故障和装运时期禁止换岗。
3.5.10.使用中的开关配件是不可逆的,而且紧急阀门必须满足可靠、迅速分离的条件。在配件把手上用箭头标明开和关的方向。设备的流程维修和服务按内部规章一年进行不少于一次。
3.5.11.气体管道拐弯处和两侧的连接,以及配件的装卸工作,允许其在停止工作、使用惰性气体吹拂之后才能进行。禁止拆除有承压的连接。两侧连接只有在剩余承压消除之后进行。
3.5.12.气体输送管道和贮存器使用吹离保护阀门装置,而且该阀门未经调试或者存在隐患时不得使用技术设备。
3.5.13.吹离保护阀门的工作最高限度不能超过气体输送管道和贮存器工作最大压力的15%。
3.5.14.吹离保护阀门的工作,一个月最少一次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强制开启的方法(阀门使用其他方法开启未予说明的情况下)去检验。阀门的调试以及它们的调试观摩,在用途实验台上或者在现场依靠用途工具去协助检验进行。贮存器吹离保护阀门的检验在6个月内不少于一次,其他阀门的检验在流程维修时期进行,而且一年不少于一次。为维修、检验而卸下的阀门位置上要安装功能完整的保护阀门。阀门调试观摩工作结束之后打铅印,并把检验结果写在专门本子上。
3.5.15.工作当中的压水机、压缩机要在经常性的监督之下。当事故通风系统、引风系统的屏障、自动化系统出现事故而断路或者不再使用时,禁止使用压水机和压缩机。
3.5.16.压水及引水线路中的气压应大于附近处于该温度中的液态饱和蒸汽压力0.1-0.2千帕(1-2кГс/см2)。
3.5.17.压缩机承压管内的气压当接受承压温度时不能超过碳氢化合物液化气的蒸汽利用压力。压缩之后的气体最大压力不能超过1.6千帕。
3.5.18.在压水机、压缩机中,禁止使用生产厂家无说明的润滑材料。
3.5.19.在压水机、压缩机附近,禁止储存多于一周天使用的润滑材料。
3.5.20.在加气站、加气点的压水机、压缩机或者液化气汽车加气站设备附近,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工作时,必须停止压水机、压缩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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